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谁了解?



				
				
小葡萄蛋蛋123
12622 次浏览 2024-04-30 提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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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回答 (3条回答)

2024-05-02 20:37:27 回答

第一条 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的规定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     第二条  房产税在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。
     第三条  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,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,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、经营管理人、承典人、代管人或者使用人(以下简称纳税人)缴纳房产税。
     第四条  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,经设区的市、县(市)地方税务机关批准,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。需统一规定减税、免税的,由省财政部门确定。
     第五条  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。  
     房产原值的确定:(1)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确定;(2)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,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,房屋累计造价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房产,按累计造价确定;(3)无房产原值和财务制度的自有房产,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,参考房产管理部门同一年代兴建的同类房屋的造价核定;(4)购买的房屋,按购进的价格确定。  
     与房屋不可分割的水、暖气、煤气、电器设备,应计算在房产原值内。
     第六条  房产出租的,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。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,由承租人负责代缴。  
     第七条  房产税按年征收,每半年缴纳一次。上半年三月份征收,下半年九月份征收。每次征期为一个月。
     第八条  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。同一纳税人的房产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,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征收。
     第九条  纳税人应在房产购入或者建成后30日内,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。从购入或者建成的次月起开始纳税。并相应建立房产登记账册,注明房屋座落、用途、构造、间数、面积、房产原值以及建成或者购买日期,以备核查。  
     第十条  房产税的征收管理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的规定办理。
希望可以帮到您希望!

2024-05-02 20:37:27 回答

一、城市按市行政区域(含郊区)的区域范围;    
二、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(含镇郊)的区域范围;    
三、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,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;    
四、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,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。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。

2024-05-02 20:37:27 回答

为了统一税收政策,规范税收执法,规避执法风险,公平税收负担,完成税收收入,有必要修订我省的相关规定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:文件法律级次低,文体不规范,上升为政府规章;征税范围、减税免税、核定征收等部分条款定义不够准确,强化税收征管力度;征收管理制度和手段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民期盼不完全适应。拟规范的主要内容:根据上位法授权,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“征税范围、计税依据、减税免税、纳税期限”等税制要素和“核定征收”等征管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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